法治的核心是权利,如德沃金所言“要认真对待权利”。
敬老、养老、助老,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尊重和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让老年人活得更有尊严,而且表明在这个国家,家庭有爱心,社会有良心,制度有正心。人人都会老,人人都希望能制定出一部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良法。但如何实现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保、老有所乐的目的?如何保护?保护什么?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律问题。在调研、座谈、修改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过程中,我们碰到的争议或难题很多,引发的思考也很多。
一、争议:靠民主与科学来解决
民主立法,本义就是得允许各种意见、观点自由表达。
1.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条例规定,只要年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可以享受各种免费优惠或优待。支持的理由是:老年人拥护,过去是这么做的,大多数省份也是这么规定的,应当保留。如果改为明补,面很广,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还实现不了。
反对者认为,应当取消,学习上海经验,推行货币化补助,改为明补。理由是:不合理,老年人高峰期占位,造成上班拥堵,挤占了公共资源,小部分老年人“被宠坏”,殴打谩骂等不文明事件时有发生;不公平,农村老年人没有享受,外地老年人也不该享受;不规范,政府给运输单位的补助费用不兑现,有扯皮拖欠现象,影响了政府信誉。
2.免费进公园。条例规定,老年人持身份证、优待证等有效证件,都可以免费进入公园、旅游景区。有人提出,民办、私立的公园也应免费或优惠,不能例外,这是社会责任。有的认为,免费只能针对本省范围内的老年人,外地不能够执行。
3.护理时间。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有人提出,国家单位、事业单位能做到,不能对民营、私营企业苛刻,这影响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有些人认为,这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不能例外。另一些人认为,天数过高,要减少。还有些人认为,子女应扩大到夫妇甚至孙子辈,护理期间福利待遇不能享受。
4.督促赡养人看望老年人。条例规定,经养老机构联系、督促赡养人看望仍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有人认为,这个规定很好,子女就得“经常回家看看”,如果连续3个月未看望的,就应该给予督促。而有人提出,这是道德范畴,写入条例,不妥。
如此等等,不一而论。
角色、身份、地位、立场不同,经历、阅历、专业、经验不同,每个人的意见、建议也不同。意见没有对错、好坏之分,只有可不可行、合不合理之别,得学会尊重别人,包容不同的看法。
立法好比画画,刚开始时是张白纸,但一旦拿出了法规的草案、初稿时,就树立了靶子,不再是一张白纸。民主国家,“立法者”不是个体的、垄断的、特权的,而是集体的、复合的,是很多人的集合、整合,每个人都可以对这张画进行评说,进行涂抹。立法是意志的体现,意志不能强加,只能达成共识,这其中既有博弈,也有妥协,既有坚持,也有放弃,交锋也罢,一致也罢,最后都得集中,少数服从多数,最后形成定论,成为法定、公开的成文规矩,人人遵循。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立法者所能做的就是充分听取意见、发扬民主,既不能让思想天马行空,脱离现实,也不能毫无新意,万人一说。要让正确的知识、见识、共识高度集中,凝集成社会产品,为将来的民众接受、认同或消费。
民主的价值不是消除差异,而是基于差异,通过采取诸如座谈会、调查研究、列席和旁听、讨论、论证等形式和方法,实现意见整合。立法者能做的就是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如果说民主立法是基础,那么科学立法是关键。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规律既不能被创立,也不能被消灭,只能被发现。科学立法,就是不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不能任性地、随意地创造,必须受客观规律的影响和制约。
必须尊重规律,符合现实。我们不能靠主观的想象和理性的建构,不能闭门造车,不能只喊口号,而要看到法规背后的因素,考虑省情和实际。事实上“立法”不存在“立”的问题,应该说是“发现”或“阐述”。如果非要说“立法”,那也是用规范的语言,系统地表达已经存在的规律,是对规律的认识、解释或揭示。
立法者好比工匠,每个环节都有人对其进行思想输送,有的观点被提出,有的则被遮蔽,有的被删除,被删除的又可能被提出,有的人用心负责,而有的人敷衍应付,这其中,都有着无数人的智慧、争吵,立法者要发挥工匠精神,进行内容上的妥协、平衡、折中,进行形式上的打磨与修正,最后被“立”出来的“法”,可能已经面目全非,可能留有无数遗憾,但不管怎么说,修改成这个样子,已经是立法者们反复思考的成品,成了集体智慧的结晶,一旦公布通过,就要看实施的效果,接受社会的检验。
二、难题:破解的尺度
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尺度或力度到底应该有多大,是考验,也是难题。如果欠缺对未来的前瞻把握,如果对老年问题了解不多,对政策理解不深,特别是保障力度不足,将会导致权益保护不够。但是如果太过超前或理想,也有可能导致法规无法实施,权利无法兑现。
在法规调研、座谈、修改的过程中,一系列深层次问题被触到。
(一)如何实现公平养老?现实状况是,财政压力大,养老、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很多老年福利机构设施落后,不同区域、不同人群享受的政策和权益保障差异较大,特别是城乡发展不均衡、不协调,农村明显落后于城市。如何在立法中充分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农村老年人享受更多的社会福利,给予农村老年人和城市老年人同等待遇,是一个现实问题。
(二)如何实现老有所医?老年人属于高患病率、高伤残率、高医疗利用率的特殊人群,但现状是我们做不到满足所有老年人养老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实情况是,养老机构没有进入医保范围,所产生的全部治疗费用由老年人自己承担,不能报销;另一情形是,如果是医疗机构设置养老机构,又容易造成以医代养的“押床”现象,导致住院难以及出院难的现象发生,导致打医保“擦边球”现象发生。更具有中国特色的问题是,“干诊病房”的存在,医疗资源很大部分被党政干部优先分享,造成了实际上的不平等,而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窘迫的失能老年人、失独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特殊老年人,如何缓解他们在医疗护理经费方面的压力,如何减轻其费用负担,还没有太有成效的实招与改革。
(三)如何推进养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养老服务行业普遍面临着养老规划、建设用地、服务标准的限制问题,主管部门“多龙治水”,利润率低,投资回报周期长,导致医养结合的产业投资风险较高。此外,政府投入低,历史欠账多,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经费落实不到位,也客观上影响了养老业的发展。还有就是养老机构的护理和管理等专业人才匮乏,学历层次较低,医疗服务能力难以满足入住老年人需求,从业人员待遇相对偏低、职称评聘受限,导致养老业的发展前景堪忧。
政府如何在医养结合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如何在土地供应、融资服务、税费减免以及财政扶持等方面加大力度,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的细化、量化、可操作化,把破解养老之忧与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结合起来,确保医养结合的可持续发展,还没有在立法上有新的突破与解决办法。
(四)养老观念的转变问题。中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特别是在农村,家庭养老尤为突出,随着老龄化问题出现,养老方式在慢慢改变。在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四二一”结构下,年轻人压力大,“空巢老人”多。所以,有必要引导由家庭式的养老向社会式养老过渡。而现在的社会养老,问题很多,好的养老机构一床难求,差的养老机构鱼目混珠。如何打造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这张品牌,如何在老年人的疾病预防、健康检查、疾病治疗、康复保健、临终关怀等方面,提供示范标准,比较一些做得好的福利国家,我们的措施和办法还不多。
从长远计,人才是关键。我国专业护理人员缺口大,但社会保障、薪资待遇低,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壮大专业服务人才队伍,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待遇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如何规范好各类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服务业在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建设,全社会都需要有很大的爱心、细心和真心。
显然,很多问题都不是一部条例所能解决的,我们还需要时间,需要实践,需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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