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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得好!5子女遗弃老人齐获刑

来源:快乐老人报 作者: 编辑:刘蔼元 2018-09-25 17: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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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评】本报特约评论员时言平

  四川绵阳市平武县先锋村村组干部到80岁的张姓老人家中走访时,发现其已离世,遂向平武县豆叩镇党委政府、豆叩派出所报告。经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因生活琐事,老人独自居住,去世前曾多次因病住院。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等多次联系老人的五名子女,但后者均未有效履行赡养义务。近日,平武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五名子女齐齐获刑。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受“法不入家门”的陈旧观念影响,很多人倾向于认为不赡养父母属于家务事,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老年人往往信奉“家丑不外扬”,外人也难以干预,而基层组织由于没有执法权限,也仅能劝说调解,或者提供微薄的救助。在这样的现实尴尬之下,真正因不赡养父母而被追究刑责的,实际并不多见。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与法律对相关罪行构成要件的规定一度不甚明朗有关。

  譬如,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遗弃罪”的定义,“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作为该罪行的要件因素,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实际到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才有明确说法,即“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因此,无论这几名子女和老人之间此前存在多大矛盾,任由老人“自生自灭”而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不过是咎由自取。

  当然,即便再严的刑罚,也已无法挽回张姓老人孤独离世的悲剧。从法律效果来说,诸如此类的判例要真正起到警示作用,一方面仍需要加大普法宣传,另一方面也急需完善保护老年人正当权益的公力救济。比如,赋予基层组织、老年群体权益保护组织“巡查”“家访”“公益诉讼”等权责,以便及时督察老年人生存生活质量,对虐待、遗弃老人等现象及时诉诸法律,对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达一定次数而仍不思悔改的,同样应从严采取追究措施。如此,才能通过刚性的规则在一些悲剧发生以前倒逼扶养人尽到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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