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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法院公开审理刑附民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 首用先予执行修复生态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 编辑:刘蔼元 2018-07-16 17: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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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时刻7月1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李庆辉)7月12日上午8点30分,桃江县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了10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类公益诉讼案。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县检察院干警,县畜牧局渔政大队,渔民代表等100多人旁听庭审。

  庭审结束后,当天上午12时,桃江县桃花江镇张家码头对岸资江河边,在法检两院干警、代表委员、县畜牧局渔政大队、渔民代表、媒体记者的共同见证下,该11名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将购买的2.6万余尾幼鱼,当场放流资江水域。这是桃江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环境类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使用先予执行裁定执行环境资源修复措施。

  11名被告人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使用电打鱼等严禁使用的捕捞工具,在桃江县资江流域内进行非法捕捞,并相继被桃江县公安局查获。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此种行为造成资江水域生态损害为由,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11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恢复生态。

  通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经合议庭认真评议后,法庭当庭判决11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处拘役、80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11名被告人分别向捕捞水域投放1-50公斤不等的成鱼及原种商品规格鱼种400至10400尾不等,以恢复在禁渔期电捕鱼造成对生态的损害,并于当日先予执行完毕。

  据介绍,桃江法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该案的审理是该院践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保护“母亲河”“母亲湖”专项集中审判执行“春雷行动”的有效司法实践,通过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案件达到办理一案,惠及一方、警示一片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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